协会概况
协会工作条例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11-04 15: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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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以下简称“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英文译名:China Plastics Reuse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是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和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受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性质: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主要是由从事塑料回收、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经济技术专业协作组织,是塑料回收行业内服务性、公益性、自律性和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和政府、社会的联系,为行业和社会服务,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的紧密合作。作好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工作,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二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行业国内发展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向,搜集国内外科学技术情报,提出有关科技、经济领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开展国内经验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利用合适的渠道组织产品展销会、展览会;组织委托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在经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授权的情况下,参与行业内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推动废弃塑料回收利用识别和标识体系的应用;受委托协助组织或承担相关产品标准的修订或编制,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构筑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办好本分会刊物和网站;做好行业信息交流,为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八)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三、会员
第六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从事塑料回收、再生、利用的原料、助剂、制品、机械和设备等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和经营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是熟悉本行业业务的学者和专家等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塑料循环利用分会;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规定定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批准备案;
(三)交纳足额入会费用;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铭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具有对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执行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决议;
(二)维护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定期、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向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行业调查;
(五)积极参加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积极为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会刊撰稿,为网站提供行业动态信息;
(七)维护行业正常经济秩序,不搞不正当竞争,不制造伪劣产品;
(八)以诚信为本、注重商业道德,不搞恶意拖欠或商业欺诈。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秘书处;会员无正当理由,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员费或无故不参加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无权要求塑料循环利用分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和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三条 会员在履行本分会工作条例规定义务的同时,可以参加或与其他组织发生关系,但不得做有损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及会员利益的行为,否则,将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并讨论是否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讨论并确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听取和审查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工作的报告;
(四)审议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五)选举、增补或罢免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理事会会员;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票数通过,出席会议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认为有必要时,经上级协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职能:
(一)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由首届申请入会单位组成;
(三)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理事会成员可以是团体会员,也可以是个人会员,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经民主提出推荐名单,报筹备组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获50%以上有效票数通过。理事会成员如是团体会员,其理事代表由各当选理事会成员的单位法人代表或由该单位指定专人担任。理事会会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的增补或罢免,可由理事会成员单位自愿提出,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由秘书处以信函方式发给全体理事单位)讨论表决;
(五)理事会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也可由会长、秘书长召集召开;
(六)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获得50%以上理事会成员的有效票数通过;
(七)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幕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领导。
第十九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秘书处职能:
(一)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日常性工作;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三)拟订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批准组织实施;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名望;
(三)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对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产生办法;
(一)首届塑料循环利用分会设会长2名,由理事会民主推荐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是团体会员,会长由会长单位提名本单位职工候选;被提名会长的人员或个人成员,应熟悉本行业领域,并有较高的名望)或由行业人士推荐行业内有名望专家,并经理事会选举生效;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民主推荐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是团体会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提名本单位职工候选;被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人员或个人会员,应熟悉本行业领域,并有较高的名望)或行业内有名望专家,并经理事会选举生效;
(三)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民主推荐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是团体会员,秘书长由理事会会员提名本单位职工候选;被提名秘书长的人员或个人会员,应熟悉本行业领域,并有较高的名望)或由行业企业推荐行业内有名望专家,并经理事会选举生效;
(四)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六)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五、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收入;
(二)政府的资助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举办的活动和召开的会议;
(二)秘书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差旅费;
(三)技术资料收集、翻译、印刷、出版等费用;
(四)与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工作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二十四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定期向会员单位乃至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后,作为补充条款。
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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